今天在國貿群組裡,聽到一位群友分享,一個進口商因為進口大陸管制物品最後被國貿局罰禁止輸入兩個月的處分。
但其實進口商是進口某產品,但廠商另外附了一包2KGS 價值不到NTD100的螺絲,被海關查驗到,因進口商主動放棄螺絲海關並未罰款,但國貿局從嚴表示進口商觸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5條3項,因此罰禁止進口兩個月,依條款來看是最輕的罰則了。
其實禁止或限制是可以至國貿局申請專案進口的,詳情請問問專業的報關行了。
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從事貿易行為者,除依其他法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停止其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入貨品或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什麼是MW0?
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中的代號
「輸入規定」「 MW0」代號者:「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
大陸製禁止進口稅則查詢:
35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依據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但一定金額以下之投資,得以申報方式為之;其限額由經濟部以命令公告之。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其許可、輸出入物品項目與規定、開放條件與程序、停止輸出入之規定及其他輸出入管理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未經核准從事第一項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核准者,以未經許可論。
台北關稅局表示,輸入進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應依貿易法、關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進口相關資料(包括提單、發票、裝箱單等原始文件)得委由報關業者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透過關貿網路,以電子資料傳輸報關,海關再依據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暨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分類估價徵稅放行,惟其貨品分類如有簽審規定者,依代號之不同,進口地海關驗憑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方可放行。故進口大陸物品,應依據貨物本身之分類及其簽審規定辦理。
現行進口大陸物品其簽審代號大致分為:121: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MWO:屬大陸物品不准輸入項目。MP1:屬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參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列「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暨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進口人於貨物進口前,應先查明本國對大陸物品進口之相關規定並告知國外供應商,以符本國之法令規定,避免觸法。縱使誤將管制進口之大陸產製品輸至本國,仍應據實申報(貨名、產地、規格、數量等)如未能取得貿易主管機關核准進口者,始可辦理退運不准進口,尚不致造成緝案。至於大陸物品是否准許進口,可逕向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上該局相關網站查詢(提供網址:http://www.trade.gov.tw/ 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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